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建设、施工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8]279号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问题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八年五月日

 

 

主题词:转发  妥善处理   材料价格 指导意见  通知  

  报:省建设厅                                       

  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城管局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5月日印发

打印:    校对:  (共印200)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问题的指导意见

冀建质[2008]279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我省钢材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现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就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811章规定,针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和调整方法;实行工料单价法计价(施工图预算)的工程,由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台相关价款确定和调整办法,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投标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及调整方法。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迫使投标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最高限价查验时、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依法进行备案核查,未做说明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结算备案、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重点审查。施工承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双方予以改正,否则不予备案,并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各设区市施工合同管理机构,要从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出发,加大《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力度。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提高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的科学预见能力,在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时期,通过“河北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期刊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缩短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相关材料品种,准确反映市场实际价格。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进行严格认证,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妥善处理因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出现的纠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指导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对已签订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未按上述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明确约定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平等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做出合理调整。在建工程20081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