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 山 市 建 设 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 ,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现将《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造价咨询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报:市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印


打印:耿剑 校对:王卫国 (共印 100 份)

 

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 107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经编制、审核、批准签发等工作程序。各程序应由具有资格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证后生效。该流程文字资料应和咨询成果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正、诚信、独立、客观地开展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造价咨询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操作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㈠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㈡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特别是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

    ㈢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㈣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㈤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㈥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

    ㈦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㈧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概 算

    ㈠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

    ㈡概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 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2. 各类设计文件:

    ⑴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⑵初步设计图纸;

    ⑶工料规范说明。

    3. 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概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 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2. 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和设计修改意见调整概算。

    ㈣咨询人在概算调整后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概算文件,其内容为:

    1. 封面及目录;

    2. 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 编制说明;

    4. 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

    5.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6. 单位工程概算表;

    7. 工程量和工、料数量汇总表;

    8.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9.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10. 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量汇总表。

 

    第八条 预 算

    ㈠ 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㈡ 预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 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3. 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 预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 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2. 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 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

    ㈣ 咨询人在调整预算后应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其内容为:

    1. 封面及目录;

    2. 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 编制说明;

    4. 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

    5. 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书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6. 建安工程费等单位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汇总;

    7. 工、料数量汇总表;

    8.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

    ㈠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 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

    2. 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3. 熟悉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并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技术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 确定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 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 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其内容为:

    1. 封面;

    2. 总说明;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 措施项目清单;

    5. 其他项目清单;

    6. 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第十条 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

    ㈠最高限价不应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投资额。

    ㈡预算控制价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3. 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4. 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控制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 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预算控制价;

    2. 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 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控制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控制价。

    ㈣ 咨询人在调整预算控制价后应编制完整的预算控制价文件,其内容为:

    1. 封面及目录;

    2. 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 编制说明;

    4. 工程项目总价表;

    5.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计算表;

    13. 最高限价确定表。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

    ㈠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以下依据进行编制 :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

    2. 国家、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 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4. 图纸、变更;

    5. 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

    6. 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7. 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8. 其他相关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 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2. 应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 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其内容为:

    1. 封面及目录;

    2. 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 编制说明;

    4. 工程项目总价表;

    5.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㈠咨询人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

    ㈡ 审核工作前,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为:

    1. 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 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 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 工程变更价款申请程序和时效。

    ㈢ 咨询人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工程变更在确认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咨询人可予以提醒。

    ㈣ 工程变更引发的价款变更申请,咨询人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咨询人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 )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3. 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变化,该材料(设备)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

    ㈠ 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1. 招标文件;

    2. 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3. 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4. 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5. 工程签证单;

    6. 工程竣工图纸;

    7.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8. 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 主要材料汇总表;

    10. 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11. 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2. 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13. 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 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 咨询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做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和批准概算等;

    2. 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人、施工总承包人、主要专业分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单位名称;

    3.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分析结果及其审核意见;

    4. 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 ( 限政府投资项目 ) ;

    5. 《工程造价审定单》(见附样 5 )。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四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由市造价站监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编制咨询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咨询成果专用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概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一。档案立卷规则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唐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唐执业。

    第十九条 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唐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唐山市外埠进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市建设局 [2006]122 号)规定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进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参照执行《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完成咨询业务后 30 日内,应按《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市建设局 [2002]117 号)进行咨询成果文件备案。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相关计价规范性文件、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咨询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核准事实,取得证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 38 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 41 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第 20 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

    (二)有意抬高或压低预算控制价幅度超过 5% ;

    (三)预算控制价及其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预算控制价被抬高或压低幅度超过 5% ;

    (四)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