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唐山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 唐山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各工程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推进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化进程,现将 《 唐山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唐山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办法》

 

                                                    二 00 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工程造价 软件 管理办法 通知

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省造价总站、市政府法制办 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城管局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 年4 月17 日 印发

打印:耿 校对:王卫国 ( 共印 2 00 )

 

 

 

唐山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推进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化进程,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销售和使用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销售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软件)是指以下两类软件: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等开发的适用于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工程造价软件;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图集开发的用于工程量和钢筋用量等计算的工程造价软件。
    其专业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房屋修缮等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全市工程造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测评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实行年度质量测评制度,经测评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六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年度质量测评,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工程造价软件年度质量测评通知,开发、销售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二)申请人书面提出年度质量测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的《唐山市工程造价软件年度质量测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对工程造价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4、工程造价软件所用数据规范、计价依据和数据来源说明;
    5、工程造价软件技术资料,含技术手册、用户手册等;
    6、工程造价软件规范性、操作性、易用性和安全性分析报告;
    7、工程造价软件(完全版本)二套;
    8、工程造价软件所生成的报表和数据文本;
    9、工程造价软件对用户权限说明(使用年限、次数等);
    10、能有效说明申请人在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的材料;
    11、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组织成立质量测评委员会。质量测评委员会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
     1、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工作专家(2人以上);
    2、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技术专家(2人以上);
    3、建设工程造价及有关管理人员(3人以上);
    (五)质量测评委员会对申报软件进行操作测试,主要包含:
    1、数据测试。工程造价软件使用的计价依据数据与标准数据是否一致、规范、齐全。
    2、报表测试。工程造价软件生成的报表格式、文档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报表数据结果是否正确。
    3、功能测试。所有功能是否满足当前计价工作的需要。
    4、可靠性测试。容错性测试、系统软件环境测试、硬件环境测试。
    5、工程造价软件界面评价、功能限制等其他功能测试。
    (六) 质量测评委员会对申报软件的整体情况进行质量评定,并形成质量测评报告;
    (七) 确认质量测评报告。质量测评符合要求的,市造价站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软件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测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将年度质量测评结果在工程造价刊物和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质量测评: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发、销售工程造价软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工程造价软件开发、销售的;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没有能力进行工程造价软件售后服务的。
    第八条 工程造价软件的年度质量测评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工程造价软件的年度质量测评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九条 持有工程造价软件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 使用年度质量测评合格称谓;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
    (三)从市造价站得到有关信息服务;
    (四)市造价站在工程造价刊物和网站上予以推荐。
    第十条 持有工程造价软件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新的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计价规则,做好二次开发工作;
    (三)通过培训等手段,指导用户掌握软件的操作;
    (四)做好数据更新、软件升级和售后服务工作;
    (五)不得泄露有关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取得工程造价软件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的开发单位,在工程造价软件启动界面上应显示合格标志;成果文件封面应显示统一编号;在推广销售时,应建立相应的用户档案,并向用户提供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软件年度质量测评合格标志与编码规则:
    (一)合格标志内容包括:图标、统一编号;
    (二)“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唐建价软件”+专业名称代码+年度+序号;
    (三)“专业名称代码”分别为:建筑-JZ、装饰-ZS、安装-AZ、市政-SZ、仿古园林-YL、房屋修缮-XS。
    第十三条 市造价站负责受理工程造价软件用户(有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的相关投诉。工程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对用户投诉存在严重问题的,市造价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发、销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注销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并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经年度质量测评合格但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升级的工程造价软件,由市造价站公告注销其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年度质量测评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有下列情况发生变更需到市造价站备案:
    (一)软件版本升级、数据库更新;
    (二)软件著作权人发生变更。
    第十六条 遗失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的,在市工程造价刊物(或网站)上声明作废后,到市造价站补办。
    第十七条 经年度质量测评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进行转让时,应报市造价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未取得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未取得年度质量测评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不予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