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市〔2005〕377号  2005年8月10日)

为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制定担保的规程、标准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强化对担保企业的业务状况、市场行为及工作质量等综合评定,逐步建立信用档案和定期评价公示制度,要注重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业主对工程担保所发挥的保证履约、节约投资、化解风险等作用的认识,增强其推行这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实行工程担保企业备案制度。担保企业(含进冀担保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担保活动相关的注册资本金(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财务报表)、场所设施、规章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与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工程担保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将上述条件要求的附件资料,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审查后,将通过“河北建设网”和“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实行担保的工程,应当从已公布的企业名单中选用。现有担保企业,应于2005年9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以后成立的担保企业,每季度备案和公布一次。
三、严格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干涉委托人自主选择担保企业,不得强令担保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担保企业承担担保业务应当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且应当实行连带责任保证。
五、担保企业要求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可采用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反担保采用保证金方式的,保证人不得在未发生赔付情况下,,不经被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动用或支配反担保保证金。
六、禁止虚假担保,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行履行完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保。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因故确需解除保证合同的,由当事人签署协议,并将解除合同协议向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七、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按有关规定向保证人提出保函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证合同送原备案机构备案。
八、被保证人委托担保企业进行工程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保证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保证合同应向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保证合同及保函应当使用建设部建市〔2005〕74号文件所印发的示范文本(见附件)。
九、担保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风险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并建立可靠的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经营。
十、担保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担保档案的管理,将担保文件、过程资料包括承接担保后预控和防范风险的措施、了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估等资料整理归档。
十一、实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手册》制度。《业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用以记载企业担保业绩、工作质量和市场行为,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十二、担保企业从事工程担保活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向社会公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㈠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工程合同担保业务的;
㈡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㈢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
㈣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建成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的;
㈤出险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主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㈥无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㈦任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㈧只收取担保费用,而不进行风险预控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
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5]80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凡2003年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经建设部审核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续期注册条件,均应办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5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度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四、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身份证;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五、续期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0月15日~2005年12月15日办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续期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六、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1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