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质[2004]501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造价咨询市场健康稳步地发展,规范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和市场竞争,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以下称“新标准”),结合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现状及长远发展规划,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临时乙级资质申请。
二、我省现有和新申请的临时乙级资质单位应补充人员,增加注册资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按建设部规定乙级标准和省有关规定资质条件可申请升级,到2005年12月31日所有临时乙级资质将予以撤销。
三、新申办甲级企业按新标准执行。新申办乙级企业按新标准和省有规定资质条件执行,设暂定期一年,有效期满一个月前,须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转正。
四、现有甲、乙级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在参加2005年资质年检时,将按照新标准和省有关规定资质认定条件就位。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 企业 资质管理 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