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适应加快实现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改革,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步骤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规范市场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改革目标:经过4年的努力,使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企业建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三)改革步骤:按照强力推进,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05年,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基本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真正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国有经济布局得到合理调整,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资本从小型企业基本退出。政府部门转变对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的方式,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初步建立起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到2007年,全省市政公用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革,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政府部门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全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监管机制、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补贴机制,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适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要求的政府监管机制  
(四)转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模式。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企事业单位转变为管市场行为规范,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政府部门要将原由事业单位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收回,与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脱钩,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行政合同契约关系。今后,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增事业机构和编制。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建制,收回编制,依法结清税款后,注销其事业法人资格。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企业的资质管理。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完善供水、供气、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
(六)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按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根据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制定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的评定依据。
(七)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在实现产权多元化时,政府一般应控制管网和公交线路的所有权,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运行机制  
(八)开放资本市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的主体和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对存量资产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滚动增值。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市政公用企业通过股票上市或发行债券向社会融资。
(九)开放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自然垄断性行业,应当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
(十)开放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四、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机制   
(十一)推动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和职工个人资本,减持国有股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组建适量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中小型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十二)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建立由董事会面向市场选择经营者的机制。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十三)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内部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五、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保障政府投入。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各市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经营权及出让转让收益等,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十五)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供水、供气、公交、供热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十六)明确改制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完成改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需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供水、公交、供气、供热等单位完成改制后,继续从事供水、公交、供气、供热经营的,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维持3年不变,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
(十七)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时,要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工资立户。对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期限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无期限合同。改制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政策,实行主辅分离,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事业单位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女职工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办理提前退休。其中,对于规定转制前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及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0〕1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转制前按规定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其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一并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所需费用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一次性拔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已达到提前退休条件,但不愿提前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基本养老金政策。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规定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
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时,改制程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操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4〕7号)的规定执行。
已完成企业改制的市政公用单位,职工安置未妥善解决的,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落实改制单位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改行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从改制之月起,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转制前已经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等政策不再改变。
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自改制之日起,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参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办理。
各城市应根据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差额情况,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第20号令)为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费用可在单位改制时一次性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制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在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住房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和社会统筹外费用(取暖费、交通费、书报费、副食补贴),职工遗属补助、因工伤残人员补助、劳模补贴、专家津贴、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精神病患者生活费、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以及为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交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和社会统筹外费用等,可从原单位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原单位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以上费用的计算标准和处置程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4〕7号)执行。
(十九)妥善处置改制单位的资产。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仍不够的,用改革专项资金解决。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城市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各城市政府可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工作。各级建设、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十一)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十二)本意见下发后,《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