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的通知
来源: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文号:唐建价字【2020】10号日期:2020-12-14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针对2020年度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造价咨询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现就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 8号)第三十条,为了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唐山市中心区、县(市)、区登记注册及外埠跨省进唐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须备案。自202111日起将上一年度及以后年度已完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登录“唐山工程建设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入口”进行备案。

二、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2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埠跨省进唐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在唐承揽业务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登录“唐山工程建设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入口”办理跨省备案。违反规定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期和造价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首次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并提出:一是保障合理工期,二是保障合理造价,三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请有关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规定。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20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