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工〔2018〕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四、执行原则
(一)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