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计取 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号:唐住建发﹝2016﹞344号日期:2016-11-23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5]1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6]10号)、《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规费计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6]11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的通知》(冀建市[2016]24号)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计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中,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均应以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计取。
    二、工程结算时,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省市相关规定计取。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中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计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唐住建发[2014]169号)和《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唐住建发[2015]142号)中的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