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6〕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60510/20160510171602_6404.zip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