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市〔2015〕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提出要求如下:
一、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9月26日,国办发〔2013〕96号)对承接主体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的要求,在政府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距投标日期近3个月的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包括: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社保中心核对盖章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企业近三个月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
二、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以下要求办理备案:
(一)采购造价咨询服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到市造价管理站办理,在县区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造价工程师,并应当自承接业务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汇总情况报市造价管理站。
(三)提供资料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中标通知书(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5.按新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书面合同;
6.项目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其中造价员提供资格证书(盖从业印章);
三、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采购人和承接人应按新版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等有关国家标准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并进行咨询成果登记。登记情况是日常监管考核内容之一,在资质升级、延续时作为参考依据体现在日常监管意见中。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50730/20150730100746_2855.doc
3.《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表》/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50730/20150730100807_0511.docx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