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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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实现自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措施。包括工程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 (一)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人需要将工程进行分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工程担保的。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 县(市)、区、场的工程担保活动由各县(市)、区、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六条 实行工程担保,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本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出具合同双方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以及交易中心开具的工程担保办理证明。 第二章 投标人投标担保 第七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 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第九条 投标担保的金额为投标总价的 2% ,每份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专业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和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投标担保的管理工作: (一)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 3 日前统一收缴投标人依法提交的投标担保,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农民工工资担保,不再进行付款担保。以上内容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发布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 3 个工作日后,经核实无疑,交易中心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三)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投标担保管理工作,建立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台帐和专用帐户; (四)交易中心在收取投标担保后,开具《投标担保收缴通知单》,作为开标时提交投标担保的依据; (五)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中标通知书开具前按规定直接办理农民工工资担保,并开具《农民工工资担保收缴通知单》; (六)办理项目经理部登记时,应出具由交易中心开具的《农民工工资担保收缴通知单》。
第三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有效期至竣工验收后 28 日。 第十五条 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和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0%-15 %。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支付担保是业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业主(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其依合同应得的工程款。业主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应由合法保证人开具有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保函的方式,具体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和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原件由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保管,担保有效期截止后 3 日内返还。 第二十七条 专业保证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到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交易中心应定期公布保证人情况。被保证人应选用已登记的专业保证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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